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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近年来,全国中医药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创新

,开拓进取,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了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年内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范围:全国卫生和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人员。
表彰名额:“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30名(至少含民族医2名)。

推荐名额:13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国医大师”人选一般应为省级名中医或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
(二)在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深受群众赞誉;
(四)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有特色;
(五)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传承人;
(六)从事中医临床或鉴别、炮制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50年以上(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

(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组织推荐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和中国中药协会分别负责本社团人选的组织推荐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所属单位人选的组织推荐工作。
2. 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面向基层一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广泛征求意见。

3. 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社团、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性。


(二)评审程序
1. 组织推荐。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逐级上报审核,由省级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提出预审推荐人选,并按照推荐的优先程度进行排序后报送“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预审。“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人员名单向推荐单位反馈。
省级推荐单位在本地区(社团、单位)范围内对预审合格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复审。“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表彰建议人选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 确定表彰名单。根据推荐、评审和全国公示情况,由“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三)评选及材料申报要求
1. 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医德医风、技术经验、学术成就、群众公认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引导性。
2. 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在下达名额内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送材料包括:省级推荐单位评选推荐工作报告、《第二届“国医大师”推荐审批表》(附件3)、《第二届“国医大师”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以上材料一式五份,随附推荐人选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文本及照片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gydspxb2013@163.com,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推荐审批表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国医大师评选表彰”专栏或中华中医药学会网站(www.cacm.org.cn)下载。

3. 严肃评选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人选授予“国医大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成立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监督组,负责监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
各省级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社团、单位)的推荐评选工作,并随申报材料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