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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注册登记细则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团体会员注册登记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协会会员的登记与服务工作,加强以会员为本的组织体制建设,根据协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团体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一、 团体会员
    1.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团体会员单位类型
    (1) 生产营销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特殊化妆品等生产经营、销售类企业。
    (2) 研究开发类:科研究院校、研究院所、健康教育培训等机构。
    (3) 服务类:销售保健产品或服务的商铺。
    3. 团体会员单位条件
    (1)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2) 销售保健产品或服务的商铺(包括连锁经营的加盟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无不良社会记录。
    4. 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5. 团体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人民币贰仟元整,一次性缴纳三年。


    第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企业入会申请书,并按级别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简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3. 经协会批准并复函。
    4. 按级别缴纳会费。
    5. 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颁发证书、牌匾。

    企业须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与协会秘书处保持联系,会员企业迁址或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会籍管理
    1. 不同级别会员入会应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2. 团体会员备案的相关资料若有更新、会员有所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更新和变动情况。
    3. 团体会员企业应按期缴纳会费。
    4. 会费到期未缴,协会仅保留会籍三个月,超出三个月仍未补交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5.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核实取消会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6. 本协会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管理。会员证书遗失者可向本会书面提出补发申请。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1. 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产业和协会发展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2. 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自愿退出本协会须办理退会手续,同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