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规程(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10-10
执行日期:1996-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鉴定(评审)范围
第三章 鉴定(评审)组织
第四章 鉴定(评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以下简称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及《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结合中医药行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是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方法、标准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是政府机关负责科技工作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鉴定(评审)范围
第四条 列入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评审)。
第五条 应用技术成果(含应用性理论成果)包括:
(一)中医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药新药、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辅料等的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医疗仪器、生产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对已有的中医药成果推广、应用、开发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七)中医证候、诊法、治则、针灸、经络、中药等防治疾病的机理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二)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达到领先水平;
(三)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四)对中医药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已获得专利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已转让实施并投入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新药;
(五)已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六)中医药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评审)组织
第八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以下简称“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评审),也可以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评审)。受委托主持鉴定(评审)的单位为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第十条 中医药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中医药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检测鉴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检测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评审):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9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7名。被聘委员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鉴定(评审)意见必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才有效。
(三)函审鉴定(通信评审):是指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聘请5~7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必须依据鉴定(评审)委员会的3/4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先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1/4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计划主管部门的人员或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及鉴定(评审)会讨论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对专家在鉴定(评审)工作中提出与鉴定(评审)工作有关的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 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申请鉴定(评审)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书成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同一成果只能鉴定(评审)1次。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审查鉴定(评审)报告及材料,签字、加盖公章,于建议鉴定(评审)日期前两个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收到鉴定(评审)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评审))的明确答复,并确定组织、主持鉴定(评审)单位、鉴定(评审)形式、鉴定(评审)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若委托鉴定(评审),则复函明确受托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申请,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过期申报者,顺延为下一年度的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须申报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1.鉴定申请报告(公函)1份;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3份;
3.完成单位起草的《鉴定证书》1份;
4.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1份;
5.省级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1份;
6.完整的技术资料1套;
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表》1份。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1.评审申请报告3份;
2.完成单位起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1份;
3.课题计划合同书1份;
4.完整的技术资料1套。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及中医药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前10天,将被鉴定(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及鉴定(评审)通知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议鉴定(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鉴定(评审)通知应写明组织鉴定(评审)的文号、机构、组织鉴定(评审)单位、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及鉴定(评审)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参加人员:组织鉴定(评审)单位(1~2人)、主持鉴定(评审)单位(2-3人)、鉴定(评审)专家(7~9人)、成果完成单位(3~5人)。此范围以外人员,除特殊情况(经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同意)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评审)会。
(三)鉴定(评审)会程序:
1.成果完成单位报告成果研究情况;
2.专家提问、成果完成人答疑;
3.专家审查、综合评议、作出书面鉴定(评审)意见(成果完成单位退席);
4.专家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技术密级评价方法)确定科技成果密级;
5.专家在鉴定(评审)意见上签字;
6.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读鉴定(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意见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组织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对鉴定(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的意见。鉴定(评审)意见不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或者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评审)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改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评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主持鉴定(评审)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分别签署意见、领导签字后,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核准、登记、编号、盖章,颁发(证书)(原件以外的《证书》复制,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科委统一制订的格式或尺寸要求印刷)。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全部过程完成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存档申报资料1份、证书一式两份。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鉴定(评审),追回鉴定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申请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各省(区、市)中医药科技管理部门中医药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可参照本规程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归口鉴定(评审)。
第三十二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