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6-30 文档来源:
为了加强北京市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及奖励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及奖励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科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评审)范围
㈠列入国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等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并委托本局代管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
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评审。
㈡应用技术成果(含应用性理论成果)包括:
1、中医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2、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药新药、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辅料等的研究成果。
3、中医药仪器、生产设备的研制成果;
4、对已有的中医药成果进行推广、应用、开发的研究成果;
5、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6、中医证候、诊法、治则、针灸、经络、中药等防治疾病的机理研究成果。
㈢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中医药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并报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
㈣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获得专利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并投入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新药;
4、已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5、各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二、鉴定(评审)组织
根据北京市科委“科技成果鉴定授权通知”(京科成字[1995]220号),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和主持本系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
㈠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申报成果项目的特点选择采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评审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检测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2、会议鉴定(评审):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至9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得少于7名。被聘委员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鉴定(评审)意见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
3、函审鉴定(通信评审):是指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聘请5至7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必须依据鉴定(评审)委员会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㈡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选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2、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其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不得低于与被鉴定成果有关专业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级学科的条件。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㈢受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填写《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意见表》,并于鉴定会开始时将此表交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将鉴定结论与各位专家在鉴定会前拟定的意见相对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结论。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㈣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尊重科技成果完成者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及鉴定(评审)会讨论内容保守秘密。
三、鉴定(评审)程序
㈠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申请鉴定(评审)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请,且主要完成单位均应在《科技成果申报书》上加盖公章。同一成果只能鉴定(评审)一次。
㈡申请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先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查,并签署意见。区县级单位应签署区县卫生局意见。市中医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评审)的明确答复,确定鉴定(评审)形式、鉴定(评审)委员会名单。
㈢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应符合本办法一、(鉴定范围)规定的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5、有经过国家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㈣鉴定(评审)申请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一日前上报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过期申报者,应顺延为下一年度的鉴定(评审)。重大项目鉴定可不受时间限制。
㈤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须申报下列材料:
1、《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表》3份;
2、《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技成果申报书》3份;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3份;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份;
5、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3份;
6、由国家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3份;
7、完整的技术资料3份。
申报鉴定的材料一律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十六开本。
㈥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从《北京市中医药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㈦负责承担鉴定会单位的任务是:
1、接到市中医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的通知后,在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评审)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及鉴定(评审)通知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2、作好鉴定会的准备工作,如确定鉴定会会场、准备幻灯、投影仪、接送专家用车、工作餐等。
㈧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拟定鉴定(评审)意见,填写《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意见表》,并于鉴定会开始前将此表交与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㈨会议鉴定(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评审)通知应写明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鉴定(评审)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参加人员:除组织鉴定(评审)单位、主持鉴定(评审)单位、鉴定(评审)专家、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无特殊情况其余人员[未经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同意]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评审)会。
㈩鉴定(评审)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宣布由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2、鉴定专家将填写好的《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意见表》交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3、成果完成单位报告成果研究情况;
4、专家提问、成果完成人答疑;
5、专家审查、综合评价、作出书面鉴定(评审)意见(成果完成单位退席);
6、专家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技术密级评价方法》确定科技成果密级;
7、专家在鉴定(评审)意见上签字;
8、鉴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成果完成单位宣读鉴定(评审)意见。
十一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6、是否建议申报奖励以及建议奖励等级等。
十二 鉴定意见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十三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鉴定(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评审)意见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评审)委员会改正。
十四 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将打印好的《鉴定证书》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核准、登记、编号、盖章并颁发。
十五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按照北京市科委的统一要求刻制,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六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全部过程完成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归档。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存档一份原件。
四、有关几个问题的说明
否则不予受理。
对争议项目的处理如下:
㈠涉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序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审核备案。
㈡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以及揭发其弊端者,由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与申报部门共同处理。
㈢申报部门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鉴定(评审)追回鉴定证书,三年内不得申请鉴定。
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于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㈣缓评
1、缓评项目的确定应由专家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决定,必须获得实到委员人数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缓评”票数。
2、缓评项目原则上缓评一年,应当于下一年度重新整理材料后按申报要求申报。每个成果项目只能缓评一次。
五、附则
㈠本办法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